内蒙古自治区财*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财*局、卫健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局、卫健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财*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49号),经研究,决定自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至每人每月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至每人每月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至每人每月元。
三、按照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调整标准后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盟市财*按分档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并纳入年度预算。国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元)的80%由中央财*承担;20%部分以及自治区提高标准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分档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年7月—12月,自治区本级增资部分已通过今年既有预算解决,盟市增资部分要尽快配套落实到位。各盟市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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