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公告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府令第号)第十ー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除此之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3%的修建。民用建筑符合第十二条四种情形或地面建筑总面积小于平方米,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二连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5月31日
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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