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酒渣鼻好的医院 http://m.39.net/pf/a_8733708.html行*典型案例与行*争议处理年度报告中国城乡建设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发布执笔人:王才亮本报告得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在此深表谢意。不过,文责仍然由执笔人自负。行*典型案例与行*争议处理年度报告序言年新年伊始,一场罕见的的疫情搅乱了中华神州大地的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基于这个原因,我们停止了一年一度的《中国拆迁年度报告》的撰写与发布,着重关心新冠肺炎疫情依法防治的问题。这一年中,我们时刻关心着国家的法治进步和经济发展,同时,我们也在思考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怎样落到实处?年1月18日,从天府之国传庹继光教授跳楼的消息,我们感到十分震惊,并思考一个问题: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具有律师、教授双重身份的高级知识分子,因为自己房屋被强拆且对维权产生绝望,以至于用跳楼的极端方式结束生命呢?庹继光为什么一直没有采用行*复议和行*诉讼等法律救济手段维权呢?通过了解庹继光一家因拆迁维权的情况,我们深深地体会到,我们需要以实际行动来解决像庹继光这样的对法律丧失信心的问题,引导行*相对人依法维权是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实,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大问题。客观地说,行*相对人没有法律人的帮助自行通过行*复议与行*诉讼维权的确存在难度,因为通过行*复议或诉讼解决行*争议,维护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个体力活还是一个技术活。尤其是当前司法环境还不尽人意的情况下,的确存在维权投入与成功比例不高的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去年以来司法环境还是有一些改变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改变了过去典型案例皆是被告胜诉的一边倒的情况;又如一批从事行*审判并能公正处理行*案件的法官得到了表彰,这表明行*诉讼需要公正判决的问题,得到了高层的重视。从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年所代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不仅胜诉率在上升,实质性解决问题的成功率也有所提高。为了让公众增强希望,减少绝望,我们把该律师事务所去年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整理之后进行分析,形成了《行*典型案例与行*争议处理年度报告》,以为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尽微薄之力。一、营商环境篇法治*府是法治中国的核心一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进法治*府和*务诚信建设。《法治*府建设实施纲要(-)》也明确要求,要坚持依法行*、*务公开、勤*高效、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本篇中,我们选取了四个与*务诚信及营商环境有关的案例,探讨行*机关应当守信践诺,履行自身行*决定,兑现招商引资时对民事主体的*策承诺和协议,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不必要的干预。而法院也有责任通过明确裁判,监督和引导行*机关诚信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恒心和信心。◆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划行*处罚案◆落实环保整治、淘汰散乱污企业*策应当依法进行案例二: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冠耀家具厂诉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府关停行为违法案◆地方*府处理历史上为招商引资而形成的“小产权房”问题,应当勇于担当,划清责任,妥善化解群体性矛盾案例三:昌平区历史遗留“小产权房”的妥善处理案例四:北京怀柔文化园房屋承租户申请保护房屋财产和人身安全案二、产权保护篇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产权制度也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但必须承认,产权保护尤其是对私有产权平等保护的意识尚需养成,机制尚待完善。行*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触及私有主体的产权,体现在征收拆迁、行*强制、行*协议等各个领域。本篇中我们选取了九个较具代表性的案例,探讨房屋征收领域产权保护的一些要点。在房屋征收环节,如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补偿资金和安置土地都尚未落实,那么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利将陷入无法保障的境地,因此被法院确认违法。在本溪市的案例中,地方*府因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但最终没有拆除原告所在楼栋并做出停止征收的处理意见,铁路建成后对原告房屋采光、噪音产生严重影响,最终法院认为区*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做出停止征收的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在长沙、宁夏、安徽和江西的房屋征收补偿(赔偿)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地方*府的处理都彰显了“全面保护、公平补偿”的原则。尤其在行*赔偿领域,坚持“违法强拆的国家赔偿不得低于依法征收之补偿”,不能让行*机关因违法而获利。◆法院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并不能有效阻止违法征收案例五:浙江宁波奉化江口工业园征收决定确认违法案◆管制性征收的探索之作——*府房屋征收不能随意“叫停”案例六:李刚等诉本溪市明山区人民*府停止征收处理意见纠纷案◆征收过程中以排危名义实施强拆,违反法律规定案例七:李超美等25户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府强拆违法案◆依法选择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征收机关不得单方否定案例八:江西融尚工贸有限公司征收补偿纠纷案◆已经纳入征收房屋范围后以拆违代拆迁,执法目的不正当案例九:福建武平顺德家俱城拆违代拆迁、强拆责任主体推定案◆查处违法建设应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案例十:金某与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执法局城建行*决定案◆因违法强拆行为导致的行*赔偿之诉,其实质仍属于房屋征收的行*补偿范畴。应当参照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确定房屋损失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确保相对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案例十一:易建国、易建辉与长沙市岳麓区*府房屋强拆行*赔偿再审案◆强拆导致的国家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可获得的补偿,应全面覆盖各类损失案例十二:宁夏同心县城关供销社社员分房强拆国家赔偿案◆以补偿决定作出时就近的价值时点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切实保护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体现公平补偿原则案例十三:医院棚改项目毕长叙等三人补偿决定撤销案三、行*责任篇行*机关行使公权力,具有“权”与“责”的两面性,与权力的滥用同样值得警惕的还有责任的落空。近年来,行*责任“外包”和“下移”的情况屡见不鲜,尤以棚改和强拆为甚。在很多地方的棚改和城中村改造中,地方*府默许或委托公司、村委会等民事主体行使征收权力,而自己隐身于后,公权力的外观被剥离,征收活动实体公正和程序正当都无法得到保障。在强拆案件中,行*机关往往不出具法律文书,多部门共同参与,强拆现场被封闭。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双方的证明责任加以平衡,就会出现越恶劣的违法行为越无法受到司法审查和追究的悖论。近年来,在强拆主体的识别上,最高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一定限度的“推定责任”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有效遏制了民事主体为违法强拆“背锅”的情况,但下级*府为上级*府背锅、工作部门为地方*府背锅,以降低审级和行*责任的情况仍普遍存在,甚至得到法院的支持。本篇中,我们选取了四个识别强拆主体的案例。在北京的案例中,法院刺破民事行为面纱,准确判断其系基于行*主体的委托,进而确定征收职权主体区*府应当承担行*责任。在山西临汾和安徽明光的案例中,在原告已经举示较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然认定下级机关为强拆主体。在温州的案例中,法院采用了直接证据与职权推定相结合的辨析进路,正确认定区*府应承担强制拆除的行*责任。◆民事主体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实施的强拆应视为行*委托,以委托机关作为责任主体案例十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案◆行*机关以不同方式降低强拆责任级别,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和警惕案例十五:山西临汾许成生房屋强拆违法案案例十六:余*、余家洋诉明光市*府、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拆违法案案例十七:温州东宝树脂有限公司与龙湾区*府强制拆除纠纷四、诉权保护篇无救济则无权利,年《行*诉讼法》修订后,行*诉讼面貌为之一新,至少在立案难、违法降低审级、行*机关人员不出庭等方面得到明显改观。但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突出问题,比如如何在保护诉权和控制滥诉之间取舍平衡,如何判断利害关系和起诉资格,司法对行*机关判断权谦抑的界限,如何防范以集中管辖之名降低审级等,我们选取了年办理的几个与救济权相关的案例,对重复起诉的认定、起诉期限扣除、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类型等问题进行探讨。◆行*赔偿诉讼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案例十八:蚌埠市金达粮油饲料有限公司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府行*赔偿案◆相关案件审理期间属于因正当理由耽误的起诉期限,在赔偿之诉中应予扣除案例十九:河南临颍县张延伟养鸡场强拆赔偿案◆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一律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是否适当案例二十:巴彦淖尔市临河万丰七组诉区*府履行征地补偿职责案◆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信息,不得以“涉及第三方利益”不予公开案例二十一:洛阳市某耐火材料厂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府信息公开案案例简介及评析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划行*处罚案承办律师:栗红,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结果:判决撤销被诉行*处罚决定书案情简介:某公司经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住宅小区项目,共建设房屋22幢,项目设计文件通过市规划委员会评审,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通知书,但其中10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成数年后,当地综合执法局对该10幢建筑物进行查处并做出行*处罚,包括没收销售收入2.4亿、没收非住宅房屋三万平方米、没收住宅房屋套,罚款两千余万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该公司案涉建筑物“存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主要证据不足,被告认定案涉部分建筑物“影响该市城乡总体规划”亦无相应证据证明;根据在案证据,规划部门证实该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市*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要求对案涉建筑物的位置和形体进行确认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已经采取了相应补救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故判决撤销被诉《行*处罚决定书》。典型意义: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首先,如何理解和适用《城乡规划法》64条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规定?《行*处罚法》规定,实施行*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把握“实质性违法”原则,是正确处理违法建设问题的前提。本案中一系列证据证明,原告虽未取得涉案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通知书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并按已取得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原告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但并未造成“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后果,后又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了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做出的行*处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其次,如何认定市*府会议纪要的效力。本案中,市*府常务会议曾对案涉建筑物的规划事项进行议定,要求按建设现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会议纪要》并已抄送至各有关单位。法院认为,该市*府会议纪要是市*府按法定程序形成的对内、对外均产生效力的公文,对行*相对人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认其效力,无论是行*机关还是行*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法院的上述说理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要旨高度契合,其核心是,行*相对人对行*机关(含上级行*机关)行使公权力所作决定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案例二: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冠耀家具厂诉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府关停行为违法案承办律师:李金平,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结果:判决确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府对原告相城区渭塘冠耀家具厂实施的关停行为违法。案情简介: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冠耀家具厂从事家具生产加工。根据渭塘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分类结果,原告企业属于B类鼓励提升类,不属于淘汰类企业。年3月2日渭塘镇“散乱污”企业(作坊)淘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渭塘镇凤凰泾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作出《渭塘镇“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改告知书》,要求原告年6月30日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渭塘镇将依法实施关停取缔。年8月10日渭塘镇“散乱污”企业(作坊)淘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渭塘镇凤凰泾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作出《渭塘镇“散乱污”企业(作坊)淘汰整治告知书》,称“经排查梳理,你企业(作坊)属于相城区‘散乱污’淘汰类型,现以书面形式告知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完成关停。”年9月10日,原告被告知“你单位于年9月18日前完成关停”,当日,渭塘镇“散乱污”企业(作坊)淘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渭塘镇凤凰泾村村民委员会以渭塘镇“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对原告的配电箱张贴封条并强制断电,并派人在厂区门口阻止原告车辆及原材料进厂,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至起诉时仍处于停产状态。被告对原告企业实施关停的行为是违法的,关停行为造成原告无法生产经营。原告不服,依法起诉。年3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苏行初13号行*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原告不服,上诉。年7月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苏05行终号行*裁定,撤销()苏行初13号行*裁定,本案由相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年4月28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苏行初35号行*判决书,确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府对原告相城区渭塘冠耀家具厂实施的关停行为违法。被告不服,上诉。年9月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苏05行终号行*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一、关于关停行为的可诉性。被告的观点是根据*策做出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关停行为不属于行*诉讼的受案范围。案涉行为是依照*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府的*策和内部指导性文件做出的*策性行为,而非行*法意义上的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均无*策性行为的概念。从国家治理而言,*策是较宏观的战略,而法律是较微观的战术,*策的落实是通过法律的实施实现的。除列明的可诉或不可诉的情形外,判断行*行为是否可诉的标准是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关停行为,属于对外实施的行*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是可诉的。二连市荣兴砖厂、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行*裁定书[()最高法行申号],也说明关停行为是可诉的,裁定认为“关停行为”本身完全可以表现为一种行*事实行为,不宜苛求当事人必须择出其中的某一个具体程序性环节才允许起诉。二、关于环保整治、淘汰散乱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在环保整治、淘汰散乱污企业方面,虽然有《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为计划〉的通知》(国发[]22号)、生态环境部等《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年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方案〉的通知》(环大气[]号)等文件,但这些均是*策性文件,具体落实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原告企业属于B类鼓励提升类,不属于淘汰类企业。对于散乱污企业的界定、治理均应当依法实施。案涉张贴封条、断电、不让车辆和原材料进入等关停行为均属于行*强制行为,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等一般法,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一个地方执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民、企业的生活、生产,是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令第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就将法治化列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三大原则之一。案例三:昌平区历史遗留“小产权房”的妥善处理承办律师: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结果:通过多方协调,最终达成协议,实质化解行*争议。案情简介:年,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将外地一家大型国企引入当地的“文化艺术园”。该国企在区、镇两级*府的支持和承诺下在园区内建设了文教设施和住宅,并把住宅作为福利出售给公司职工。年,案涉建筑所在地块被镇*府再次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出让给另一家大型文教产业集团。因回购价格与当时的市场价格反差极大,导致案涉住宅的购买人不愿腾退。*府及新企业遂自年开始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进行逼迁;而部分购房户则一直苦苦坚持。年2月,镇*府在不对购房户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等法律程序的情形下,将案涉住宅以“违法建设”的名义强制拆除,遂引发一系列群体性诉讼(每级法院多个案件)。相关系列诉讼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裁判中均被以“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理由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甚至对强拆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也被判令采取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该系列案件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开庭谈话之后再次驳回再审申请。法院系统的诉讼监督程序已经完结,而被拆迁人和承办律师仍然不服其裁判理由和判决结果,只能通过仅剩的法律途径——向检察机关提起行*诉讼监督申请——进行救济。鉴于此案涉及众多百姓的生存居住权益、纠纷时间跨度长且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的多种法律关系,属于极其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考虑到案件目前仍处于程序审层面,即便是检察机关提起审判监督,后续诉讼程序仍将面临极高的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最终该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及行*诉讼监督检察部主任组成工作小组,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和督办下,最终通过多方协调的方式于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彻底解决了延宕十几年的纠纷。该案被北京市电视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中央*法委长安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