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要上牌了?
是真的!
上牌有时限,逾期无牌禁上路!
快来看通告↓↓↓
为规范电动车道路行驶行为,自5月15日起,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正式开始对辖区所有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上牌管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根据《通告》要求,办理登记上牌业务时需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新购买的电动车必须提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车辆合格证)。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年5月15日至年8月15日到市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逾期不予登记,不得上路行驶。对《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策,过渡期截止时间为年5月15日,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路行驶。
目前,备案登记上牌工作正在有条不紊进行中。
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电动车道路行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电动自行车。
二、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及牌证发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公布电动车相关安全技术条件、规范和要求,对电动车的经销商、维修商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电动车营利性载客运输的查缉处理。
三、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8月15日到市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逾期不予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四、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策,过渡期截止时间为年5月15日,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路行驶。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购买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备案登记;新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五、备案登记地点为全市各社区警务室或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登记时需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新购买的电动车必须提供);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车辆合格证)。
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车,无法提供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格证等材料的,须填写电动车来历承诺书。
经审验合格给电动二轮车发放“登记牌”和“登记卡”,给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发放“防盗识别码”和“登记卡”。
六、电动车“登记牌”、“登记卡”和“防盗识别码”损坏或者丢失的,所有人应向公安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整车更换的,所有人应向公安部门交验车辆,并办理变更登记;车辆发生被盗、遗失、灭失、退货等情况的,所有人应向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七、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悬挂电动车“登记牌”或“防盗识别码”、随车携带“登记卡”,将“登记牌”安装在车辆后部中间醒目位置;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二)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车;
(三)电动车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逆向行驶;
(四)转弯时礼让直行车辆、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五)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良好;
(六)电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七)不得从事营利性载客运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八、对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和教育培训制度。具体记分和教育培训管理标准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制定。
九、经销商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销售改装电动车;维修商和电动车所有人禁止有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车的行为,禁止在电动车上加装电瓶、座位、车篷、取暖火炉、高分贝音响等设备。
十、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采取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十一、本通告自年5月15日施行。
二连浩特市公安局
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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