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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12号)。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国土资源部按照*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PPP操作实务在对《试点方案》要点梳理的基础上,对PPP项目土地的取得、“PPP+土地”联合采购等问题进行分析。
《试点方案》要点一、试点目标
到年年底,在相关地区建立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基本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形成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二、试点范围和地区
试点的范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
试点地区选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量较大且不动产登记工作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共34个市县(详见附件)。其中6个已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县(区)同时开展国有和集体土地二级市场试点。
三、试点*策措施要点
(一)完善交易机制
1、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2)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3)完善土地分割转让*策;(4)实施差别化的税费*策。
2、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机制
3、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
(二)创新运行模式
1、建立交易平台;2、规范交易流程;3、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
(三)健全服务体系
1、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2、做好咨询和调解服务;3、提高办事效率。
(四)加强监测监管
1、强化监测分析;2、完善市场调控;3、强化价格监管;4、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五)强化部门合作
PPP项目土地的取得PPP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无偿方式或有偿方式取得,无偿方式为主要为划拨,有偿方式主要为出让、出租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其中,出让方式又包括招拍挂及协议出让。本文拟对实践中最常见的PPP项目用地获取方式作一分析,以供项目实践参考。
一、划拨用地的范围
根据年《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府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招拍挂出让土地的范围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上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法律、法规、行*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在PPP项目土地获取的实际操作中,如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则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如果是经营性用地,则根据《物权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一般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如采取协议出让的,则需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针对经营性的PPP项目,若依照目前的土地制度,极有可能出现*府一方面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PPP项目社会投资人,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通过招拍挂公开方式出让PPP项目用地,从而造成社会投资人虽中标PPP项目却无法获得所需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发生。这种冲突在轨道交通和沿线土地综合一体开发的PPP项目中表现尤为明显。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通常是按照协议出让土地的方式操作,以保证项目公司能顺利获取土地,否则不能保证项目公司一定能获得项目用地,且招拍挂制度会使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成本增加,由此抬高*府购买服务的成本,或者第三方付费的成本,这需要例外的约定,以保证PPP项目投资人或其设立的项目公司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获取相应的项目土地使用权。
四、作价出资
作价出资是解决PPP项目经营性土地配置的一个可能选项。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及财*部的文件里,地方*府以土地进行作价出资,为地方*府向PPP项目配置土地找到了合适的路径。
国办发[]42号文件规定,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府批准后实施。财*部《关于运用*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15号)提出,*府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注入项目公司,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
前述规定明确了*府可以以作价出资的方式将土地资源注入SPV。如果此规定能够适于公共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PPP项目,且能够明确像公共租赁住房领域一样,*府出资不参与项目经营期间的收益分享,仅保留对资产的处置收益权,则可顺利实现*府为PPP项目配置土地,提高项目自身运营能力的*策目标。
市级各相关单位,各区财*局、国土分局,开发区财*局、国土分局:
为推广运用*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PPP项目建设,规范PPP项目用地*策,根据财*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现就PPP项目土地供应等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2.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3.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二、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年11月23日
“PPP+土地”联合采购问题解析面对PPP的蓬勃发展,土地使用*策包括国有土地的招拍挂制度对PPP项目的适用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资源是地方*府可以用于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资源和*策,有的PPP项目反过来可以直接提高周边土地价值。通过实施相关土地使用制度和*策以及对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地方*府可有效降低项目投资或运营成本、分担部分项目风险,从而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
一、最新*策指引:可合并实施项目投资方式和用地者的采购
1、年10月11日,财*部发布《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财金〔〕91号),认可了“PPP+土地”联合公开招标的方式,规定如下:“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2、年10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号),明确指出“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3、年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产业用地*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38号),明确下列情形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一)采用*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实施项目建设时,相关用地需要有偿使用的;
(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
(三)*府将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并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
以合并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独立履行编制供地方案、签订供应合同和实施用地供后监管等法定职责。
二、《产业用地*策实施工作指引》的作用与落地问题
PPP项目、铁路项目、环境修复项目均具有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投资回报率偏低等特点,单纯依靠*府付费吸引社会资本,略显不足。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38号)的规定,能有效平抑社会资本方投资高、收益低等问题,也能消除*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对分别进行项目采购和土地供应中“拿到项目拿不到地或拿到地拿不到项目”的顾虑。
国土部此次发布《指引》,改善了实操中地方国土局面对PPP项目等新兴产业供地中的尴尬,也畅通了PPP项目等在土地供应上的道路,进一步明确了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国家层面对特殊行业积极的引导态度。
需要着重提出的是,本条仅明确以“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该“竞争方式”是否仅限于出让经营性土地的招投标模式,还是PPP项目的采购方式均可,国土部还须进一步澄清。
三、PPP土地涉税问题
如果土地仍通过出让、划拨、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PPP项目,会涉及包括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内多个税种,这些税种在具体缴纳过程中有无优惠、税率如何如下:
1、契税税率
2、印花税税率
3、企业所得税税率
(1)划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以外情形的,应按*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关于第一条,若*府划拨的土地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同时满足财税〔〕70号中的三个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不属于以上条件的无偿划拨,则企业应按土地的公允价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关于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版)*府补助准则讲解:“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暂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3)作价入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中规定:企业接受*府划入资产属于县级以上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的,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其计税基础可按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企业接受*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情况暂不确认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其计税基础可按实际接收价值确定”的意思是企业取得资产后,会用于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此时就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那么其对应的折旧摊销应该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扣除金额时可按*府确定的接收价格作为计税基础。
附件: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1月22日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
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按照*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不断健全和发展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规范市场运行。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
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注重改革协同。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三)试点目标。通过改革试点,到年年底,在相关地区建立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基本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形成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四)试点范围和地区。试点的范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
试点地区选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量较大且不动产登记工作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共34个市县(详见附件)。其中6个已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县(区)同时开展国有和集体土地二级市场试点。
二、试点*策措施
(一)完善交易机制。
1.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明确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在转让前应满足的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足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保障其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可以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
完善土地分割转让*策。探索土地分割转让措施,明确分割条件,规范分割流程,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实施差别化的税费*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差别化的税费*策。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节约集约用地中的作用。对于闲置土地,从严征收土地闲置费。
2.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机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经依法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研究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巡查发现、举报和查处机制,严格加强监管。国土资源、财*、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在不动产登记、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合理确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价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抵押,其抵押价值应根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设定。
(二)创新运行模式。
1.建立交易平台。在现有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统一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发布、归集和查询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交易流程。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的基本规则,建立“信息发布—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应对划拨决定书的履约情况以及交易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交易合同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等。试点地区要研究制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3.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交易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土地交易管理部门要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交易监管信息等原始资料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健全服务体系。
1.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发展相关机构,为交易提供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各地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引导其诚信经营,对失信的要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
2.做好咨询和调解服务。发挥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的专业优势,提供法律、*策咨询服务,协调矛盾,化解纠纷,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3.提高办事效率。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内汇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测监管。
1.强化监测分析。各地要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掌握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数量、结构、价款、时序等信息,研判分析市场形势。
2.完善市场调控。强化一、二级土地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
3.强化价格监管。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定期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交易主体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申报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高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府可依法依规实施交易管制。
4.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体系进行信用考评。
5.严格责任追究。要强化监督问责,减少寻租空间,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地方*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五)强化部门协作。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规划)、财税、国有资产管理、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强化沟通衔接。加强涉地司法处置的衔接,对于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的沟通,主动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加强涉地资产处置的衔接,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处置前应取得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并如实告知当事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国土资源部会同财*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等单位或部门,建立共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支持试点各项工作。试点地区所在省、市、县(区)各级*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试点运行。
(二)推进试点实施。
1.编制实施方案。有关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组织试点地区编制实施方案,经省级*府同意后,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国土资源部批复。
2.部署启动试点。有关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根据批复的方案,尽快完成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部署开展试点。年3月底前就试点工作启动、机构设立、规章制度建设、部署实施等情况,形成汇总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3.试点实施、跟踪及总结。国土资源部和有关地区省级*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推进试点工作,年11月底前,试点地区就试点做法与成效等形成年度进展报告,经省级*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按程序上报。年8月底前,试点地区形成试点总结报告,总结*策实施效果、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议,经省级*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年12月底前,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按程序报送*中央、国务院。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法规范运行。要注意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四)完善制度建设。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试点地区工作进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并及时提出制订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策的建议。
(五)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