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犬登记管理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预防和控制犬类疾病传播,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二连浩特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市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商行*管理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文明养犬管理力度,实施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收容流浪犬、无主犬,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违法违规经营销售犬只的行为。
二、本市辖区内,市民群众个人养犬的,提倡每户饲养一只,不倡导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三、在本市辖区内养犬的,要到动物疫病防控部门进行预防接种,领取家犬免疫证。
四、自年11月21日起至年12月5日,由公安局各社区警务室负责,全面启动养犬登记工作。养犬人须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以及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出具的家犬免疫证等相关资料,经学习培训、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后,由社区警务室进行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饲养导盲犬、辅助犬的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社区警务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东城社区警务室:李斌,
(二)呼和社区警务室:贾照明,
(三)南苑社区警务室:岳文辉,
(四)锡林社区警务室:申文胜,
(五)额仁社区警务室:崔志刚,
(六)乌兰社区警务室:李世*,
(七)西城社区警务室:陈永胜,
(八)北疆社区警务室:施治锋,
五、犬只交易场所要及时对犬只进行预防接种,犬龄满60日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犬只交易前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方可交易。
六、市民养犬未及时登记的,视为违法违规养犬,依照《二连浩特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收容和处罚。
七、建立养犬管理保证金制度,市民办理养犬登记时,每只犬需缴纳元作为养犬管理保证金,保证养犬期间自觉遵守《二连浩特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凡违反者,由公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下达处罚决定,并有权扣除处罚决定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罚款。养犬管理保证金实行专款专户,居民不再饲养犬只后(包括犬只转让、赠予、失踪、死亡等情形),办理养犬注销登记时予以退还。
八、《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有效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合格证。逾期未年检的,视为违法违规养犬,依照《二连浩特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收容和处罚。
九、经登记注册所养的犬只,因转让、赠予、失踪、死亡的,应在30日内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
十、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系挂犬牌,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二米;
(二)遛犬时应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时,要为犬只佩戴嘴套、紧身牵引,防止惊扰他人;
(四)携犬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紧身牵引;
(五)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
(七)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养犬,不得携犬只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八)按规定为犬只进行疫苗免疫注射;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十一、违反以上养犬行为规范的,视为无主犬,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二连浩特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暂扣犬只,对养犬人进行教育培训,并处罚款。
十二、相关行*执法人员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对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违法违规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养犬管理工作,鼓励市民群众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如有不再养的犬只,请送到流浪犬收容中心统一收容(前进路南环卫局对面,环卫局车库院内)。每位市民都有劝阻和制止虐待犬只及遗弃犬只的权利和义务,如发现流浪犬请拨打“”、-城市管理服务热线或“”综合服务热线,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收容管理。如发现不文明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流浪烈性犬、大型犬,请拔打“”热线,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和收容。
二连浩特市公安局
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连浩特市工商行*管理局
二连浩特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年11月21日
实行明码标价,杜绝过期、变质、伪假冒
关于集中治理随地便溺、乱扔烟头和垃圾行为的通告市民朋友们:
文明是最美的风景。近段时间来,一些人员随地便溺、乱扔烟头和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近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了多起违规行为。为打造清洁、卫生、有序、宜居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三城联创”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随地便溺、乱扔烟头和垃圾现象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人在建筑物墙角和周边、公园、绿地、绿化带、背街小巷、居民小区院内等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市“三城联创”指挥监督中心已在全市经常出现便溺行为的地点安装了高清监控,将及时曝光随地便溺的行为,并根据抓拍的影像严厉查处不文明行为当事人。
二、严禁任何人在非吸烟区域吸烟。
三、严禁任何人在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汽车站、火车站、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广场和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随地乱扔垃圾、烟头,严禁车窗抛物。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通过覆盖全市的“智慧城市”信息系统实时抓拍、执法人员现场巡查等方式予以发现和查处,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清除污染物。积极推行柔性执法,要求违规人员接受1—2天市容市貌专题学习培训。
五、在便民服务点经营的流动商贩,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取消便民服务点经营资格。
六、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1—2天市容市貌专题学习培训。
七、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处罚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纪委监委和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训诫。
八、对屡教屡范的,纳入失信惩戒体系,向社会公开通报曝光其失信行为,并通过限制高消费活动,限制公积金贷款使用,停止发放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府优惠*策支持等方式予以惩戒。
九、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欢迎广大市民
四、单位、个人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在指定张贴栏内规范张贴,严禁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广告、信息。
五、对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明知他人利用非法小广告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设施、设备、场地、技术等帮助的,属共同违法犯罪,一律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市各单位、商场和店铺业主、小区住户应自觉维护城市生活秩序,主动制止和清理非法小广告。
八、欢迎广大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