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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啦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公开选聘社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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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聘用条件

(一)拥护*的路线、方针、*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支持医疗保障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愿意无偿参加医疗保障监督工作;

(三)具备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求;

(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医疗保障系统人员近亲属除外;

(五)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诚信公道,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聘用方式

(一)公开选聘。申请人根据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通过有效方式自愿报名并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会义务监督员的名额由医疗保障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次聘用期限为两年。

三、社会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降低入院指征、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对医保经办机构及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

1.未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履约的监督检查;

2.待遇审核、复核的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

3.内部人员存在“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

5.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6.涉及医保经办机构及商业保险公司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对参保人员的监督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对医药企业的监督

1.参加药品、耗材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2.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

3.药品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耗材生产企业、药品耗材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药品耗材采购人员、医疗机构负责人、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耗材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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