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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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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42条,进一步压实了各级*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明确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条例》提出,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自治区人民*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区土壤环境信息。

《条例》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制度机制。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财*资金保障,建立*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盟行*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对环境以及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等;盟行*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条例》还对农业投入品监管和面源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细化了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各方面的责任、监管及回收的具体内容。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农用薄膜使用指导,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的使用量。《条例》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旗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制定扶持*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

按照《条例》,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自治区人民*府农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划分农用地的风险管控类别,报自治区人民*府审定;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条例》还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人民*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杨爱群李俊伟)

建设文明内蒙古打造靓丽风景线

长按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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