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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钱了内蒙古这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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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民*局、财*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局、财*局:

根据退役*人事务部、财*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人部发〔〕21号)精神,从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人遗属、病故*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元、不高于十级残疾*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其中中央财*每人每月补助40元,自治区财*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10元,使之达到每人每月元。

四、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元。其中中央财*每人每月补助40元,自治区财*每人每月补助1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元。其中中央财*每人每月补助40元,自治区财*每人每月补助1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使之标准达到每人每月元。

七、对从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的农村老*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年7月6日前入*,达到每人每月元;年7月7日至年9月2日入*的,达到每人每月元;年9月3日至年9月30日入*的,达到每人每月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安排,另行下达。自治区财*负担的在乡老复员*人、带病回乡退伍*人、“两参”等人员提标经费另行下达。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年)

2.烈属、因公牺牲*人遗属、病故*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年)

3.在乡退伍红*老战士、在乡西路*红*老战士、红*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单位:元/年)

内蒙古自治区民*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厅

年7月3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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