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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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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二连法院公开开庭审结四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分别对被告人田某、李某等四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处罚,同时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李某、田某等四人按照家乡传统的做法用土豆淀粉和明矾自行加工粉条,向本市大型超市、小店铺等出售。年1月10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被告人田某、李某等四人经营的小作坊生产、销售的粉条中明矾(铝的残留量)超标。经抽样检验、鉴定,生产的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铝的残留量≤mg/kg)的要求,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在审理过程中,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以四被告人的行为在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连法院受理后合并审理,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四被告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自愿依法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已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及身体健康,二连法院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加大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该案是二连法院受理的首起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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